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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2013年台湾大学招收大陆专升本招生简章

时间:2013-05-13 08:08: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大陆有哪些省份、哪些大学专科可以报考台湾的本科学校介绍。招生要求,分数要求。

1 2013年试办科技校院二年制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本简章係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报名资格 
现在户籍地为大陆地区福建及广东2 省居民,就读以下所列 18所学校专科应届毕业,且参加2013年该 2 省专升本考试取得成绩,始具报考二年制学士班资格。 18 所学校为:福州大学、福建船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及中山火炬职业
技术学院。 

 
二、报名时间 
2013 年5 月 8 日上午 9 时起至 5 月 10 日下午 5 时截止。 
 
三、报名费 
今年为试办性质,免收报名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本会网站「线上报名」区进行网路报名,报名后须保留密码,以利日后登录本会报名系统。 
(二) 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将须缴交资料转为pdf或 jpg格式后,再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成功才算完成报名程序。 
(三)2013 年 5 月 13日 24 时前,本会未收到须缴交资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未上传须缴交资料或缴交资料证件不齐全者。 

 
五、须缴交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须缴交资料:以下资料各准备1 份。 
1.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正反面:格式为jpg,档桉大小不超过5Mb。 
2.在校历年成绩单:可不包含最后一学期,格式为 pdf 或 jpg,单一档桉大小不
超过 5Mb。 
3.财力证明:指由银行于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5 月 13 日间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 10 万元(约等值新台币 45 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格式为 pdf 或jpg,单一档桉大小不超过 5Mb,至多 5 个档桉。 
 
(二)注意事项: 
1、各招生学校系组等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资料查询系统」查询。 
2、须缴交资料请检查无误后转成 pdf 或 jpg 格式,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转换后之 pdf或jpg格式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资格不符,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3、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
2 、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
毕业后始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专业及意愿顺序,可报名多校多志愿,但合计至多报名 10 个校系志愿,所选志愿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贰、审查 
各招生学校系组根据申请人之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大陆地区专升本考试成绩(由本会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索取)进行综合审查。未参加福建及广东 2 省 2013 年专升本考试者,不予审查。 
叁、分发录取 
 
一、本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组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路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组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已选择在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本会不予分发。 
三、申请人可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分发结果,获得录取者,取得来台就读资格。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录取生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 
(三)委託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託书影本(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生经许可来台者,应于来台前完成学历(力)证件验(认)证: 
毕业证(明)书及在校修业期间完整之成绩单,须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
代办认证。 
伍、抵台入学注册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
发之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毕
业证(明)书及修业期间完整成绩单的认证报告) 、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
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陆、学习年限 
二年制学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以2年为原则。 
柒、学位 
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证书。 
捌、其他 
一、 录取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规。 
二、 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 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之考量。但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1 个月内离境。 
四、 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3 人民关係条例」第 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  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取得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职院校或机构专科毕业证书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及历年成绩审查,可依大陆地区学历採认办法获发相当学历证明。 
六、 申请人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 1 週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複查,本会应于 1 个月内正式答覆。 
七、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採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八、 申请人于报名系统所填录之资料,仅作为本会招生及相关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请人
个人、受理申请学校、入出国及"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託之学历查证单位、报考测验或检定之单位使用外,其馀均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九、 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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